佛山市禅城区体育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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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条规

人事管理条规

第一节、人事管理

一、本协会需要的人员可以向社会公开招收,也可以从推荐的人员中选招。
二、招收的人员按工作性质分为两类,一类是全职工作人员,即本科、专科毕业生(应届或往届皆可),20-28 岁。另一类是兼职工作人员,原则上只聘用有专长的专家、学者,或者因某个项目开展的需要而在特定的时期内聘请的个别人员。一般不超过 60 岁。
三、招聘人员的工作程序
(一)招收全职工作人员。各部门如果缺员或需增设岗位,应由部门负责人书面报告,会长同意后方可招聘。应聘人员应提供个人简历等书面资料,审查基本合格后,由部门负责人、人事管理人员、分管秘书长共同进行笔试、面试,面试合格后即可试用。全职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 1 个月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试用期内试用人员要离职,应提前 3 天告知部门负责人。试用期满,本人提交转正申请报告,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秘书长签注意见后报告秘书长。正式录用的全职工作人员与本协会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内容变更,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告终止。
(二)招收聘用人员。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和项目活动需要,可聘用兼职人员。兼职人员应提供个人相关资料,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签订聘用协议,协议最长一年。协议期满,合约即告终止。兼职人员是因项目开展需要而聘用的,工作报酬另行商定。

四、人员离职
(一)自动离职。员工连续旷工两日,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三日(含三日内)者,为自动离职。自动离职者当月工资停发。
(二)主动离职。员工提早一个月向秘书长递交辞职信并做好离职交接工作的为主动离职。主动离职者发放当月工资。
(三)开除辞退。员工严重违反协会管理规章制度的,不按合同规定办事的,协会可开除辞退员工。

第二节、工资体系

秘书处工作人员按工作性质分成两类,一类是全职工作人员,另一类是兼职工作人员。兼职工作人员原则上只聘请有专长的专家、学者,或者因某个项目开展的需要而在特定的时期内聘请个别的人员。
兼职工作人员人选由会长或秘书长决定。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由秘书长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原则上不超过全职同等级的工作人员工资的一半。有高级职称的可适当增加。
一、全职工作人员的报酬由基本工资、社保医保、岗位绩效奖金部分内容构成,其中基本工资标准如下:(略)
二、社保医保的标准,根据我省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参照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的缴纳基数及费率如有规定变动,按我省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岗位绩效奖金(或项目完成奖金)办法另定。员工在试用期内薪金另行约定。试用期结束后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秘书长考核合格者,按上述工资标准执行。
四、工资放发时间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 10 日前。
五、职位升迁及工资调整
(一)职位升迁:采用竞聘上岗制度。
(二)工资调整
1、员工职位升迁,套用相应工资标准。
2、秘书处年终对所有员工进行年终考核,考核优秀者,除正常工资上调外,颁发年终奖金和奖状。

六、其它
秘书处为全职工作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

第三节、考勤
一、出勤时间
(一)除法定节假日外,正常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周六、周日休息
员工工作时间: 9:00~17:30
其中午餐时间:12:00~13:30
(二)如工作需要,所有员工应同意加班,相应补助。
二、考勤制度
(一)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考勤,记录迟到、请假及旷工。
(二)员工在规定时间十分钟之后,三十分钟以内到达办公室者为迟到。一个月内迟到三次作半天事假处理;以此类推。迟到超过三十分钟,又无正当理由者,做旷工论处。超过三十分钟且理由充分,视同请假半天。
(三)员工无正当理由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一律以旷工论处。
(四)未经准假或假期届满未获准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以旷工论计。连续旷工两日,或一月内累计旷工达三日(含三日)者,按自动离职对待。
(五)事假或病假一天扣满勤奖金 50 元,以此类推直至 200 元。事假或病假五天(含五天)需以书面向部门负责人报告,薪资情况另行对待。
(六)旷工一日扣满勤奖 100 元,以此类推直至 200 元。无故旷工三日(含三日)以自动离职处理。
(七)员工自动离职,秘书处不予任何补偿;若员工自动离职给秘书处造成既有的或潜在的损失,秘书处保留索赔及付诸法律的权利。三、公出
(一)工作人员因公务需要,于上班中离开岗位或出入办公室的,需事先向部门负责人报告,经部门领导核准后方可外出。若未告知而私自外出者以旷工论处。
(二)如工作人员因公外出下班前无法返回秘书处办公室时,应向部门主任电话说明。

四、出差
(一)工作人员出差应事先申请并经秘书长核准后方可办理出差手续。
(二)遇节假日出差,需有秘书长签核的出差申请单,并以往返机票/车票作为调休的依据。

五、休假及请假给假规定
(一)员工享受政府规定的法定假日
(二)员工请假及给假规定分别说明如下:

1、事假
员工如有私事,必须亲自处理者,得请事假,一般情况下,事假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三天,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十四天;如遇特殊情况,员工需一次请事假超过三天,均需秘书长特批,否则以旷工处理。

2、病假
员工因普通伤病、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须治疗或休养者,依下列规定请病假:
(1)医疗期以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及当地政府有关医疗规定实施。
(2)请病假,均应有区、县级以上医院开出的医疗证明单,未依规定办理手续者一律以旷职(工)论。
(3)员工每月有半日看病假期(以病假论处),需有病历为证。
(4)无正当理由或虚构捏造谎报病假者,经查属实,秘书处依规定记大过一次,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3、婚假
(1)在秘书处工作期内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凭结婚证可申请婚假。
(2)婚假及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均按国家法定最新规定执行。

4、丧假
(1)员工之父母、子女、配偶或岳父母死亡,给予全薪丧假 3 天。
(2)员工之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弟姐妹死亡,给予全薪丧假 1 天。
(3)请丧假应附相关之证明文件。

5、产假
(1)女职工产假及男职工陪产假,均按照国家法定的最新规定执行。
(4)请产假须附区县级以上医院相关证明,产假期间,公司给予员工基本工资。

6、工伤假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办理公务而受到伤害,经医院诊断,需要停工
休息的时间为工伤假。
7、员工请假,应于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有关证明,呈请部门负责人核准,一天(含)以内的假期,由部门负责人核准;二天以上的假期、婚假、产假、丧假,由秘书长核准。特殊情况未能于事前办理请假手续者,应事先向部门负责人报备,并于销假次日办妥请假手续,否则概以旷职(工)论处。

第四节、考核
一、考核类别
秘书处考核制度分为试用考核、晋升考核和年度考核三种。
(一)试用考核
适用于秘书处各部门所有初聘人员,试用期一般为一个月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考核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部门负责人对表现优秀者可向秘书长申请缩短试用期。
(二)晋升考核
1、秘书处部门领导等岗位空缺时,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可公开竞聘。由秘书长组建聘任评定委员会对参竞人员进行择优评聘。
2、被晋升的人员应符合以下几点:a、忠于职守,工作态度认真。b、服从上级工作安排,思想品性好。c、在工作中有突出的贡献。d、前三年年度考核至少一次为优秀。
(三)年度考核
1、每年年终对所有工作员工进行一次年终考核。考核时,每一位部门负责人都应参与平时考核及记录该部门的出勤情况,要做到认真、公开、公平、公正地考核每一位成员,并填写考核表。
2、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3、考核成绩为优秀的,评选为当年的优秀员工,并给予表彰、奖励。
4、本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警告处分;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给予
开除职位处分。
5、年终考核的结果,均由秘书处记入该成员的档案中。
二、考核方式
(一)员工考核由个人考核、部门考核和秘书处考核三部分组成。
(二)部门员工对自己进行个人考核后,考核表上交部门负责人考核,
部门负责人对自己个人考核后汇总部门所有员工考核结果后上报秘
书处办公室,由秘书长安排考核;(考核表附后)
(三)副秘书长由秘书长考核。

第五节、奖 惩
一、奖励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有重大成果,使活动产生重大效益,提出具体方案,经实施有重大成效者。
(二)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或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在限期内、并有质量完成者。
(三)对于舞弊、或者有危害本会权益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为秘书处挽回不必要损失者。
(四)成员有上列情况之一者,可给予奖励,协会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奖励的类型。
二、惩处分为“免职(即解雇)”,“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分别予以惩处。
(一)成员具有下列之一者,给予“免职”处分:
1、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违反国家法令,违法乱纪者。
2、盗窃秘书处财务,挪用公款,故意破坏公物者。
3、不服从上级的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4、泄漏协会秘密(包括所销毁的文件),捏造谣言致使协会遭受重大损失者。
5、仿效上级人员签字,盗用公印、信函者或擅用协会名义者。
6、品行不端,经教育不改,严重损坏协会信誉者。

(二)成员有下列之一者,给予“降级”“记大过”处分:
1、经事实证明,领导能力差,不能使业务工作拓展者,应降级。
2、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报者,极其严重者,应降级,轻微者记大过。
3、故意浪费协会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协会受损者,看其严重性,给予降级,记大过。
4、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上级行为,情节较轻者,记大过,严重可予以降级。
5、未经上级批准,私自执行任务计划且造成损失者。
(三)成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以“记过”处分:
1、服务态度低劣,对协会还未构成严重损失者。
2、由于过失致使公物损坏者。
3、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四)成员具有下列之一者,给予以“警告”处分:
1、遇非常事变,故意躲避者。
2、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懒惰者。
3、在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 3 次或以上者。
4、未经上级批准,擅自离岗者。三、其他违反秘书处各项规章,应视情节给予惩处。四、成员的惩处,警告三次等于记过一次,记过三次等于记大过一次,累计记大过两次,应予免职或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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