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体育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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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会章程

联合会章程


佛山市禅城区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佛山市禅城区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本会符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在区民政局的领导下,接受区文化体育局的指导,成员分布禅城各镇街、企业、乡、村,是由全区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自愿组织的以促进全民健身为目的自律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佛山市禅城区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是指导全区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自律性社会体育组织。作为全区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业务指导部门,积极落实我国公共体育服务各项任务,对禅城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评定,团结和凝聚禅城区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业务和健身技能培训,积极宣传和推动全民健身运动,组织和辅导群众科学健身,开展各区之间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业务交流。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认真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实施公共体育服务,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水平,切实保障社会体育指导员权益,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本会及其活动在业务主管单位佛山市禅城区文化体育局指导下开展,并接受佛山市禅城区民政局的行政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79号岭南明珠体育馆内A12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积极宣传和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学习培训工作;统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团体、个人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

(二)拥护本团体、个人的章程(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的团体和个人有一定的影响,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才。

团体会员实行单位代表制,由单位推荐或选举产生。任职期间如发生工作或职务变动而失去代表性的,由其原单位另行推选接替人员。

可吸收体育界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运动员、教练员及其它行业中关心支持体育事业并且有特殊贡献的人士参加,实行不替换原则。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团体和个人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服务。

(四)对本会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遵守本会章程。

(二)维护本会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团体和个人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秘书处提请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佛山市禅城区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每届四年,可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禅城区文化体育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佛山市禅城区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审议30万元以上的项目。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组成人员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选举产生的单项协会会长。理事长由总会会长担任,组成人员5至11人。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20万元-30万元的项目须经过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20万元以内的项目原则上发放给对应的单项协会,单项协会须提交相应方案,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本会发起人九名,在本会均不具备股东资质。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若届别未满期限,可延至本届别期满)。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审计署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四年一届。(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职权:

(一)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二)领导总会和各单项协会、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及3000元以上经费支出。

(六)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工作。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及3000元以下经费支出。

(五)决定会员、理事的吸收。

(六)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七)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八)指导各单项协会的组织、建设、活动,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九)抓好协会的实体化、产业化拓展工作。

(十)抓好各协会骨干培训、业务培训、大型活动和竞赛活动市场化开展。

(十一)每年抓好创收工作和有偿服务工作拓展。

(十二)调动社会和基层的积极性,多想办法,发展会员入会,积极策划组织各项市场营运的大赛、培训活动等。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办公行政内务工作,资料管理工作。

(二)负责会议通知,会员入会审批、提表,会员通讯录整理工作。

(三)负责宣传网络平台及内刊出版工作。

(四)做好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五)负责文案策划、申报工作。

(六)负责活动策划、组织执行、跟踪反馈。

(七)落实秘书长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支出凭证单据需要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本会实行监事会审核签名制度,财务审计制度,活动收支公开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本会监事会的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报废物品由秘书长签名处理并在财务账上报备。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会费按对应职务缴纳,具体标准如下:

名誉副会长

10000元/年

名誉理事

5000元/年

团体会员

500元/年

个人会员

50元/年

 

第六章 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是体育总会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本会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在本会会员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会的收支业务情况,负责本会财务审核工作。

(三)监督会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秘书长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审核情况。

(五)向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七)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召集。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四十八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本会监事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处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佛山市禅城区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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